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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何娟:俞敏洪与董宇辉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

导读 图源:俞敏洪微博先声明,我提此问没有任何针对俞敏洪和董宇辉人品和道德的意思,仅从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可能存在的交易瑕疵和问题。尤其是...

图源:俞敏洪微博

先声明,我提此问没有任何针对俞敏洪和董宇辉人品和道德的意思,仅从上市公司治理角度看可能存在的交易瑕疵和问题。尤其是对东方甄选这家公众公司来说,上述问题至关重要。

大家对这事讨论很多,但都没有注意到,这其实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高管MBO案。MBO即Managements Buy-Out,管理层收购,说白话就是没有股份的管理层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过程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MBO案例并不罕见,美的,TCL,新浪等等都曾轰动一时,财经媒体多有报道。区别只是,这次不是直接收购母公司,而是收购作为母公司旗下最核心资产和利润来源之一的全资子公司。且其他MBO都是管理层需要付出极大代价,因不能动用公司资金,必须融资才能获得公司控股股东地位,而董宇辉的MBO不仅无需自己实际付出一分钱,还可从公司分走巨额现金。

那当明白这是一起典型的MBO案例后,我们就会发现,这起颇有俞敏洪个人浪漫主义色彩的交易,存在诸多可能的法律问题,潜在经济纠纷和典型的利益冲突。可能我信息掌握不充分,但从现有已披露信息来看,这个交易存在几个特点:

一,俞敏洪和董宇辉具有亲密的个人关系,曾被评价“亲如父子”。二人也同时都是东方甄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俞敏洪是董事长、CEO,董宇辉是东方甄选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东方甄选全资子公司与辉同行公司的核心管理人。那么双方已经具备内部人控制可能性的特点,董宇辉的收购交易也已经构成关联交易。

二、俞敏洪在事后评论说,“连收购的资金我都安排好了,将以合作关系方式安排给宇辉”,“与辉同行公司账上未分配净利润1.41亿元也都将全部分给董宇辉”。可见这次收购具有很强的俞敏洪个人意愿色彩,且董宇辉不需要额外筹资来付出收购对价。

三、董宇辉与东方甄选签订100%股权转让,公司估值为7000多万元。与辉同行账上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1亿元,实际都来自东方甄选上市公司。以及,虽然有把利润分配给董宇辉的计划,但尚未完成分配时,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说明股权转让及相关评估定价在前,而利润分配在后。那么7000多万元的公司估值评定,远远低于公司现有现金资产。

四、与辉同行是东方甄选全资子公司,与辉同行公司账上净利润,法律上应并表归属东方甄选未分配净利润,那么所有东方甄选股东对此都有主张的权利,包括中小股民股东。

五、与辉同行被董宇辉收购后,与东方甄选主业属于同业竞争,构成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看起来有趣的结果是,东方甄选为了让一个核心人物离职,采用了赠送巨额资金和资产,且零占股,还让其成为自己最大竞争对手的方式。

基于上述五个特点,这起MBO交易,我认为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收购资金来源不合法、定价机制不公平合理,以及存在严重利益冲突等多个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最终可能导向个人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嫌疑,甚至操纵股价嫌疑。具体我再详细阐述一下: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必须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购目的、收购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这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由于这起收购案的两个核心操作人,关系亲密特殊,具备内部控制和内部交易的能力,构成了关联交易,更应该给出详细决策过程,目前看及时性和透明度都是不够的。

《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资金来源不独立不合法问题。

在全球MBO管理层收购过往案例中,都有一个监管最关注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必须独立且合法。

资金来源的独立性,要求管理层应确保收购资金独立于上市公司,避免使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收购,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求管理层的收购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如果资金来源是与上市公司不透明的关联交易行为,比如俞敏洪所说“通过公司合作的方式给他”,或者“公司净利润全部分给他”,等都属于上市公司自有资金的行为,那这部分资金交易合法性是存疑的。

三、定价机制不公平合理问题。

7000多万的股权转让价格,远低于公司实际净资产,那这个定价是如何形成的?定价过程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价值、市场情况等因素。定价过程也应公开透明,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层应披露定价依据和评估方法等信息。

四、利益冲突等相关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里,管理层的独立性和制衡机制尤为重要。独立性指,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避免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同时,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管理层的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制衡机制指,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防止管理层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从与辉同行的成立,到剥离的过程,俞敏洪和东方甄选都表现出来一定随意性,而这种随意性本身客观上造成了东方甄选股价的大起大落,说明董宇辉作为核心主播,已经对公司实际资产和业绩构成了极大影响力,可以说属于公司核心竞争力或者核心资产的一部分。

最初与辉同行子公司成立,俞敏洪把公司这一核心业绩和核心资产装进与辉同行,因和东方甄选构成并表利益一致关系,无可厚非,但突然要拆分,并且把本应归属东方甄选上市公司利润的与辉同行公司利润全部转移,就让人不得不怀疑,最初成立与辉同行公司就是为了今天的分拆,即转移公司核心资产和核心利润的行为。加上分拆之后的同业竞争行为,这更是对上市公司构成了实质性伤害。

说严重点,市场上曾有的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利润的行为都有类似操作。

目前看,这起MBO存在典型的利益冲突,极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未来因存在直接竞争,而可能长期伤害上市公司利益。那么是否对上市公司损失存在补偿机制,目前也没有看到。

故,如果东方甄选不能在以上问题给出完整解释和说明,东方甄选中小股民有权提起集体诉讼,并请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关注。

(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赵何娟 钛媒体创始人&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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