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仿冒者被判赔偿约106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热销护肤品“悦木之源”灵芝水的仿冒案件。法院认定,原告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雅诗兰黛公司”)经销的“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属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法院判决五名仿冒“悦木之源”灵芝水商标和包装装潢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约1060万元的高额赔偿,其中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科以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案情概述:
据了解,“悦木之源”灵芝水隶属于雅诗兰黛集团,系“悦木之源”品牌的王牌爽肤水,备受油痘敏肌的爱美人群推崇。它具有抗红敏金三角植萃——灵芝、发酵白桦茸、甘草根精萃,能快速褪红,去闭口,修护受损肌肤的护肤功效,先后荣获地方官方媒体、电商平台、国际知名时尚媒体、国内知名时尚媒体评选的多项奖项和推荐。该产品以独特的双树设计
作为其图形商标,同时其包装装潢设计新颖独特,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此款产品在年轻人群中深受欢迎,因此引起了假货制造者的注意。本案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全*QUAN*”品牌灵芝水产品上使用近似的
图标,同时采用了与“悦木之源”灵芝水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还在其多个网络店铺虚假标注“美国进口”、“欧盟有机认证”、“美国农业部有机认证”、“CNCA有机产品认证”等字样。
“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 被告产品包装装潢在案证据显示,很多购买了仿冒品的消费者留言或投诉,反映他们受到了仿冒品的误导和欺骗,因为外观很像,导致把仿冒品当成了正牌产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具有明显恶意,情节严重,因此对商标侵权部分适用了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各被告向原告雅诗兰黛公司支付约1060万元的高额赔偿。
裁判要点:
(1)包装装潢的“一定影响”及“显著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其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需要具有显著性,能够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才能够依据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得保护。
本案中,法院根据雅诗兰黛公司提交的 “悦木之源”灵芝水销售、宣传方面的证据,该商品所获得的荣誉奖项及所使用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认定“悦木之源”灵芝水商品的包装装潢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有关该包装装潢的显著性,法院认为,雅诗兰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应予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系由多个设计元素组成的整体,该整体包装装潢并非通用包装装潢,亦不属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商品实质性功能效果而必需。没有证据显示除被诉侵权商品外,市场上有同类产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可以印证该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2)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会在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时,按通常损害赔偿的一到五倍,对侵权人科以更重的赔偿责任。但其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或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其次,还需要有证据能够精确证明和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将此作为基数。
本案中,法院根据以下事实认定被告属于故意侵权及侵权情节严重:各被告与雅诗兰黛公司同属化妆品行业,不可能不知晓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悦木之源”品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与“悦木之源”灵芝水商品图形标识高度近似,且抄袭“悦木之源”灵芝水部分宣传图文文案;被告惯于抄袭模仿他人产品标识及包装装潢,造成了大量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投诉;被告曾因生产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产品被行政处罚;被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却仍然从事被诉行为,并企图通过进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掩盖侵权行为;仿冒产品销量巨大;被告同时进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法院采纳了雅诗兰黛公司提交的有关被告旗舰店及第三方店铺中的销量等证据。对于第三方店铺,法院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生产者”。该第三方店铺销售的灵芝水产品上显示了被告的商标,表明该产品来源于被告。
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对足以查明非法获利下限的商标侵权部分顶格适用了5倍的惩罚性赔偿。因《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规定对除侵犯商业秘密外的行为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对被告的不正当竞争部分适用酌定赔偿。通过组合适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不正当竞争酌定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约1060万元。
(3)判令起组织策划作用的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实施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家公司的股东均为相同的夫妻二人,法院基于该夫妻二人是被诉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诉讼中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不能证明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等,判令该两名自然人股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1)此案系“悦木之源”灵芝水包装装潢首次被我国司法机关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这一认定不仅是对品牌知识产权和商品商誉的认可和保护,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有利于防止类似的通过模仿知名品牌和产品的手段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再次发生。本案的判决结果也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继续受到仿冒产品的欺骗和侵害。同时,本案也警醒企业在产品包装装潢设计时应注意避免侵权行为,对推动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本案判决在多个法律维度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如:如何对包装装潢的知名度、显著性进行举证和认证;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考虑的因素及基数的计算;以及如何判定自然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法律制裁。这一案例有助于未来法院在处理类似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更明确的判定标准和依据,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践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