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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预付式消费的司法口袋

导读 经济观察网 阳晨/文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最高法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

经济观察网 阳晨/文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最高法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

所谓“预付式消费”,就是消费者预先向商家支付一定额度费用,然后按约享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消费模式。近年来,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商业零售、歌剧影院、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行业,纷纷推出这种“先付钱后消费”模式,消费者获得了优惠和折扣,经营者则能汇聚资金、锁定客源。

但问题也随之浮现。一些商家为消费者画大饼,拿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消费者处处掉“坑”。今年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指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问题,集中体现为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等六个方面。

无论是何种原因,都不应让消费者当“冤大头”。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预付式消费中,商家虚假宣传、设立霸王条款等行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而存心卷款跑路等行为有违契约精神,构成合同违约。如果任由乱象滋生蔓延,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更是整个市场健康发展。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乱象,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限制性举措。比如,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特别是2024年3月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对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退还预付款余额等义务,给出了明确规定。经由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司法是立法的延伸。2022年,最高法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了以司法服务为消费保驾护航的方向,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更让《意见》落地有声。虽说司法解释并非立法,但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可以在立法精神的延长线上,为预付式消费编织一张更加细密的法网。如果有了一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各级司法审判机关便能“按图索骥”,更好地定分止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条款不乏突破。比如,明确“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权”“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有利于解决预付式消费“退卡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禁止经营者“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有利于减少欺客行为。而对经营者有“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等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条款,则让经营者承担了更高的违规成本。

当然,这份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尽完善之处。比如这是一份主要针对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多数问题,固然大多数停留在“交易”层面,但也有一些属于刑事诉讼范围,还需要另行规范。再比如,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从长远来看,规范预付式消费还需更高位阶的国家立法。此外,一些预付式消费中出现商家“卷款跑路”问题,其实也不全是“宰客”,经营不善、资金断链等也都是客观原因。单凭司法治理途径,恐怕还难收全功。

但无论如何,针对预付式消费乱象,从立法到司法,逐渐勾勒出一条愈加清晰的治理路径。期待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为消费者消除后顾之忧。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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