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动态 >   正文

医患关系的和谐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医患关系)

导读 大家好,我是小前,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医患关系的和谐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医患关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医...

大家好,我是小前,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医患关系的和谐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医患关系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医患关系的特征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具有一般人际关系的交往共性。其一,选择性。常言: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无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还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都不是盲目的,人们总是根据个人的爱好、需要、个性等方面而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符合特定要求的交往对象进行交往。在医疗实践中,选择合适的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就医是患者的权利,患者可以在众多的对象之间自由选择。而医务人员和医疗单位也有权利事先将自己的诊治范围、医疗特色及相关问题公布于众,这本身也是一种对诊疗对象或治疗疾病范围的选择。同时医患双方可以考虑选择适当的就医方式或诊治模式,以达到诊治之目的;其二,对流性和开放性。交往的基本属性就是双方之间的相互影响,医患交往双方既都是信息的发出者又都是信息的接受者。诊疗活动是一个医患互动的过程,该过程不是孤立于社会整体系统的,而是社会整体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受社会整体系统所调控和制约,也只有在社会整体系统之中才能得以存在,发挥其应有的诊疗作用。离开了社会系统的支持,医患交互就无从进行。因此,我们对医患关系的分析,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系统;其三,多层次性。医患需要的多层次性以及疾病的复杂性,决定医患交往具有多层次性特点。随着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近代的生物医学模式的缺陷日益明显,已不能适应现代人对健康问题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躯体性疾病,也要重视患者的心理、社会性疾病,要把病与人统一起来,不能只看病不见人。这就要求患方对医方不仅要主诉病情,而且要说明与疾病有关的一切心理、社会问题。医方对患方不仅要交谈,而且要交心。从而摆脱当前医患关系物化的困境,实现医患之间的多层次互动;其四,互补性和协调性。人与人的交往与商品交往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差异性越大交往越容易发生。供与求、有与无、生与死从来就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也正是在其对立、差异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完整的统一体,才有了协调的必要。医患关系正是对供求关系、生死关系、有无关系的具体反映,医方只有在诊治疾病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才能确证其存在的必要,才能使自身的医技水平不断提高。患方只有积极求医,与医方真诚协作才可能摆脱病魔,重建健康。因此,互补性和协调性是医、患双方都应诊视的重要方面,只有看到这一点才能通过医患互动实现医学之目的。

2、  此外,医患关系还具有人际关系所具有的社会性、历史性、客观性等一般特征。

3、  但是,我们对医患关系的认识不能只停留于其一般特征,只有通过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殊性,才能更深入地理解医患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  首先,目的的专一性。医患交往与一般的人际交往不同,它本身不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且表现出高度的专一性。尽管医患交往的形式、层次多种多样,但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诊治疾病,确保机体的健康,而且这一目的是医患交往双方所共同期望的。在此,交往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当然,也不能排除部分人为了别的目的如获取假的医疗证明、寻求医疗赔偿等与医方交往的情况,但这毕竟是极少数。一般说来,无病求医者并不多见。而一般的人际交往并非都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甚至交往本身就是目的,如儿童之间的交往、同事之间的交往等,人们通过交往获得快乐、消磨时光、增进友谊。同时,那些带有目的性的人际交往,其目的多种多样,交往目的决定着交往的形式、内容等方面,交往双方往往表现出不同的目的,甚至双方都难以把握对方的目的。

5、  其次,地位的不平衡性。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方存在着无法改变的知识拥有上的不平等,始终处于脆弱和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医学科技迅猛发展、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的今天,任何人都不可能精通各方面的医学知识,即使作为患方身份出现的医学工作者也不能摆脱这种实际上的不平衡状态。当然,从人格地位及法律地位而言,医患之间是平等的,都是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尊重。这里的不平等主要是就其在交往中的作用来说的,医方在其中担当主导的角色,常常处于下命令的地位;患方为了治病就必须服从医方的指令,配合医方的治疗,而且患方的需求越多,疾病越严重,从属性就越大。

6、  再次,特殊的亲密性。病人在求医的过程中,出于诊治的需要,可能会将一些从来没有告诉过任何人的隐私、秘密等告诉医者,对医者(无论首次接触与否)表现出高度的信任。医者也会以诊治疾病为根本,认真听取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和秘密,而不对其妄加指责,从而构成了医患之间特殊的亲密关系。在一般的人际交往中,彼此之间的信任要以长期的交往为基础,而且个人隐私或秘密他人无权了解,个人也没有向他人透露的义务。但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方应当为患方保密,不应把患方的隐私作笑料,这是医方应格守的义务。而且,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医方只能就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和秘密进行了解,不能企图窥探患者与疾病无关的隐私和秘密。

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