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历史文化遗产有哪些(广州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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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专做对外贸易的牙行,是清政府指定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
2、又叫“洋行”或“洋货行”。
3、明清时期,广州的对外贸易全属官营,而以牙行经纪这些事情,所以开设牙行的多半都能获厚利,赚大洋。
4、清初的诗人屈大均在《广州竹枝词》中有云:“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三洋;五丝八丝广段好,银钱堆满十三行。
5、”足见当年十三行的兴隆旺景。
6、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粤海关设立。
7、它名义上专管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宜,实际上税收营生都是由十三行出面主持,承接包揽的项目,其中包括代办报关纳税,商品同购销买卖等业务。
8、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开放海禁之处,并没有设置专营外贸商行。
9、次年四月间,两广总督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共同商议,将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货税分为住税和行税两类。
10、住税征收对象是本省内陆交易一切落地货物,由税课司征收;行税征收对象是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由粤海关征收。
11、为此,建立相应的两类商行,以分别经理贸易税饷。
12、前者称金丝行,后者称洋货行即十三行。
13、名义上虽称“十三”, 其实并无定数。
14、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起始时间】 关于广州十三行起始的年代问题,没有详细记载的史料。
15、过去的学者曾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归纳起来,约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亦是最早提出的意见,就是把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洋货商人组织公行的一年,认为是广州十三行起始建立的年代。
16、英国摩斯、美国亨德等西方学者主张这一说。
17、后来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已指出此说的谬误,认为“是年无非为十三行商始有共同组织(公行)之一年而已”。
18、 第二种意见认为广东十三行出现在公行成立之年以后,如日本学者稻叶岩古郎以为在乾隆二十五年以后,十三行逐渐变成了公行的代名词。
19、这一说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20、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东洋货行起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这是《广东十三行考》的主张:“粤海设关之年(康熙二十四年)可确定已有十三行”。
21、吴晗在介绍《广东十三行考》所写的书评中,基本上同意梁氏的说法。
22、不过,他根据昭涟《啸亭杂录》记吴兴祚的事:“奏通商舶,立十三行”。
23、认为这是吴兴祚始任两广总督到粤海设关之年任内时期的事,因而断定说:“则十三行之立,当为康熙二一至二四年(1682—1685)四年间事。
24、” 【历史沿革】 鸦片战争前广州官府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的商行。
25、也叫公行、洋行、洋货行、外洋行。
26、相传其名起于明代,这种说法,是从《粤海关志》抄袭篡改《澳门纪略》的杜撰之词,属讹传。
27、号为“十三行”,却非固定为13 家。
28、清代严格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规定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口,十三行业务十分发达。
29、为了垄断对外贸易,广州16 家洋行于1720 年12 月(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成立“公行”,但遭到外国商人反对。
30、次年被两广总督废止。
31、1760 年(乾隆二十五年)洋商潘振成等九家向粤海关请求成立公行,该行具有亦官亦商的职能。
32、1770 年公行裁撤,众商皆分行各办。
33、直到1782年公行制度才最后确立下来。
34、公行对官府负有承保和缴纳外洋船货税饷、规礼、传达官府政令、代递外商公文、管理外洋商船人员等义务,在清政府与外商交涉中起中间人作用。
35、另一方面,它享有对外贸易特权,所有进出口商货都要经它买卖。
36、初为牙行性质,后也自营买卖。
37、自1820 年(嘉庆二十五年)伶丁洋面鸦片及各项商货走私贸易兴起之后,多数行家营业亏损,资金欠缺,负债很多,常有倒歇。
38、《南京条约》规定开放五口通商,废止十三行独揽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权。
39、从此,十三行遂日趋没落。
40、 洋货十三行在创建时,广东官府规定它是经营进口洋货和出口土货(包括广货、琼货)的中介贸易商行。
41、最初指定洋货十三行经营的贸易对象,实际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内容。
42、 为了整顿洋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商的直接管理,清廷于乾隆帝十年从广州二十多家行商中选择殷实者五家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
43、保商的责任是承保外国商船到广州贸易和纳税等事,承销进口洋货,采办出口丝茶,为外商提供仓库住房,代雇通商工役。
44、保商对于承保的外国商船货物因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其他分销货物的行商交不出进口货税时,必须先行垫付。
45、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禀报的事,责令保商通事代为转递,并负责约束外商不法行为。
46、尽管外商对保商制度表示不满,但清廷一直加以维护。
47、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时,就互相勾结;利益矛盾时,就互相欺骗敲诈,酿成种种纠纷。
48、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间投机取巧,获利致富;但大多数行商则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夹击下,招致破产。
49、 乾隆帝十八年(1753),业务曾一分为二,专营外洋各国来广州贸易的叫外洋行,经营出海贸易的称为海南行。
50、自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办本港贸易的事务,另由几家行商专营暹罗(今泰王国)贡使及其商民贸易税饷事宜,称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称福潮行,经营包括广东潮州及福建商民往来买卖税务。
51、这时来到广州海口商船渐多,贸易发展,各行口商人资本稍厚者经办外洋货税,其次者办本港船只货税,又次者办福潮船只货税。
52、六十年,本港行因其中个别商人倒账破产而被官府革除,其业务划归外洋行,每年推举两家来轮流办理。
53、 嘉庆帝五年(1800)以后,在广州经营贸易的商行,按业务范围划分只有外洋行和福潮行。
54、前者仍称洋货行或十三行。
55、 专设经理广州外贸税饷事务的洋货十三行,是清廷实行严格管理外贸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中外商民自由交往。
56、它由封建官府势力“招商承充”并加以扶植,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会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资本集团。
57、 广州十三行建立有同业商人行会组织,即所谓“洋行会馆”(公行)。
58、公行议定行规,表面是为约束不法行为,扶持对外贸易,实际上却增加了不少禁约。
59、它对货物实施公行垄断,以便按照行会的利益自行调整价格。
60、英商为打破公行垄断,通常用收买个别行商、贿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难以持久,如乾隆帝二十五年广州公行正式奉准成立,到三十六年即被解散。
61、此外,公行存在期间,在行商之间及行商和散商之间,又为争夺商业利润互相倾轧,外商得以乘机在进出口货价和交易量上利用矛盾,遂造成公行的亏损和债务;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因对行欠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故不断出现倒闭。
62、乾隆帝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复,并开始设立利用行佣积累起来的公所基金,用以清偿行商的拖欠、罚款等,以维护公行的稳定。
63、重建后的公行,延续了近六十年。
64、 鸦片战争以后,《南京条约》规定,废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公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各口岸任意与华商交易。
65、道光帝二十三年七月初一 (1843年7月27日),广州开放通商,一些十三行行商仍旧营业。
66、他们曾经对新定的自由通商进行种种抵制,力图保住昔日的独占地位,但未能如愿。
67、咸丰帝六年(1856),十三行毁于广州西关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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